合作促进处会议议事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4-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贵州财经大学章程》《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广大师生,凡部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均须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采用会议研究的方式集体决定。
第三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推荐、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四条 部门层面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工作的会议主要是部门班子办公会。
部门班子办公会是部门议事决策和执行机构,主要研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涉及本部门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本部门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
第五条 部门层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1.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2.部门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3.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群团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工作。
4.部门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5.以合作促进处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部门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校级以上奖励的推荐。
8.部门和校友、外单位进行的合作。
9.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10.处、科级后备干部人选,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选的推荐,及部门人事调整的建议。
11.各类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12.部门经费单项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款项的安排和使用。
13.校友捐赠的接收与使用。
14.重大活动的策划。
15.其它需要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决策规程
第六条 凡属部门层面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部门班子办公会会议讨论决策,作为立项实施和支付的依据。特别重要的事项经过部门班子办公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建议方案,按照决策层级提交学校层面会议研究同意后再予实施。
第七条 部门层面的重要决策,在决策前要根据工作内容分别充分征求师生员工及有关部门意见再行决策。部门层面代表学校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基层单位及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再予决策。
第八条 部门层面决策的重要事项,涉及本部门党建相关工作,由部门所在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涉及部门业务工作的,可由部门班子办公会审议,也可由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后执行,或按层级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后执行。
第五章 部门班子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部门班子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或班子成员认为必要可适时召开。
第十条 部门班子办公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部门班子办公会参会人员为部门班子成员。指定负责会议记录的人员为固定列席人员,部门班子办公会根据议题内容,由会议主持人或牵头科室确定议题的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部门班子办公会必须有部门全部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有全部会议成员到会。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议题牵头科室或项目(专项工作)负责人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分管部门领导对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逐一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并根据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后,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若意见分歧较大,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六章 会议要求和纪律
第十五条 议题汇报材料应规范、完备。
第十六条 决策重要事项的会议,参会成员如果对会议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诉,但在学校或上级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部门班子办公会由部门指定工作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并负责会议纪要的草拟工作,经有关参会成员审阅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研究决策时,涉及本人或其他应回避的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与会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于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除经授权按统一口径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于部门班子配备不齐全导致无法召开部门班子办公会时,由部门处务会代替行使全部职能。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部门会议议事工作规程》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合作促进处负责解释。